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废弃物处置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对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产生化学废液及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实验废弃物)的管理,降低实验废弃物对环境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科委令1998第2号)和《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陕环发〔2011〕88号)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实验废弃物是指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废液、固体废物、实验动物尸体(组织)等。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各单位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及监督检查。实验废弃物产生的单位(学院、中心、实验室)必须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的指导下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对实验废弃物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储、及时转运、统一处置、责任到人、节约成本”的原则,学校委托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负责处置。
第四条 相关学院、中心、实验室应加强教育,遵循减少实验废弃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实验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置实验废弃物的原则。
第二章 实验废弃物及分类
第五条 实验废弃物是指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化学废物,包括具有各种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或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实验废弃物进行处置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
第六条 按下列类别收集和处置实验室产生的实验废弃物:化学有机废液、无机废液、剧毒化学废液、废旧化学试剂、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固体废弃物、瓶装化学气体、放射性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等。
第三章 实验废弃物收集
第七条 各实验室须在通风良好并远离火源、热源和消防器材的位置划定专门的实验废弃物收集区,并设置分类标识。收集区上方墙面必须张贴“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置指南”、分类标识和“有机物/无机物废液记录单”。
第八条 实验废弃物须按照分类标识分类存放,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九条 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实验废弃物暂时分类收集并合理存放在实验废弃物中转站内,学校定期联系具有处置实验废弃物或动物尸体资质的企业收运和处置。
第十条 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存放
(一)有机、无机化学废液
盛装废液容器应是容量25升的专用小口收集桶。禁止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及时登记“有机物/无机物废液记录单”,桶上须粘贴实验废弃物标识,废液距桶顶部应留有10 cm以上空间,封口需严密,不得渗漏,不得将剧毒物质混入上述废液收集桶。
(二)剧毒化学废液
实验室产生的剧毒废液,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可将几种剧毒物质废液混放在一个容器中,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拟处理时,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废弃剧毒化学废液登记表》,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联系具体处理事宜。
(三)废旧化学试剂
废旧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试剂。拟处理时,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废弃化学试剂登记表》,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联系具体处理事宜。
(四)固体废弃物
固体废弃物主要是指化学品试剂空瓶、被污染的实验用品(培养器皿、吸管、试管、手套、针头、注射器等)。危险化学品试剂空瓶要密封后统一存放在结实的纸箱内,并在纸箱外粘贴危险废物标识。被污染的实验用品应按照“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置指南”进行安全收集、处置。
(五)废旧剧毒化学试剂
废旧剧毒化学试剂固体或液体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注明是废弃试剂,并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拟处理时,向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废弃剧毒化学试剂登记表》,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联系具体处置事宜。
(六)瓶装化学气体
瓶装化学气体主要是钢瓶中的压缩化学气体,拟废弃时需单独与生产气体的专业厂家或专门的危险气体处理机构联系。
(七)放射性废弃物
参照《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放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和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处置指南——放射性及多重危害废弃物”进行安全收集、处置。
(八)动物尸体
所有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回收处置。相关学院、中心须配备存放动物尸体的冰柜,冰柜中只能存放动物尸体,存放的动物尸体及其组织必须装入塑料袋进行密封。
第十一条 放射性废弃物以及实验动物尸体不得混放于实验废弃物中处置。
第四章 实验废弃物处置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定期将实验废弃物回收转移存放到实验废弃物暂存库中,管理人员须对转移实验废弃物进行核实,建立登记台帐(包括时间、种类和数量)。转移过程中相关操作人员须做好个人防护,确保安全。
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管理并及时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联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通知危险废弃物处置公司到现场拉运。装运期间,要求学院有相关人员留守现场至收集完毕。收集完毕后,学院(中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处置公司的相关人员最终在“实验废弃物处置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废弃物的种类与数量。
第十三条 实验废弃物处置费用,由学校、学院(中心)分担支付。
第十四条 为节约实验废弃物处置费用,学校要求:
(一)不得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做实验废弃物处置;
(二)应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回收提纯后再利用;
(三)实验过程中采用低浓度替代高浓度或采用微量实验替代常量实验,应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置;
(四)充分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对危险性大、必须使用较多有毒有害试剂的实验内容进行虚拟仿真实验;
(五)对于强酸强碱废液,需先进行中和处理;
(六)对剧毒废液和废旧剧毒化学试剂,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应尽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多余的、旧的但尚可使用的试剂尽量不当做实验废弃物处理,提倡应与其它实验室进行有偿或无偿转让;
(八)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将不予回收处置:
(一)废液桶包装不合要求:
1.废液桶无盖或密封不严,可能导致的渗漏
2.桶外壁未粘贴标识
3.不相容废液存放在同一废液桶内
4.剧毒、未经中和处理的强酸物质
(二)固体废弃物包装不合要求:
1.试剂空瓶没有纸箱包装
2.纸箱外部没有标明试剂种类
3.污染的实验用品未按要求密封、包装
4.包装纸箱不结实或已破损
5.动物尸体包装塑料袋包装破损,可能导致液体的渗漏
(三)不明成分的废弃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产生单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进行规范操作。对违反本实施细则随意倾倒、堆放、处置实验废弃物者,一经查实将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各产生单位须制订相应的实验废弃物收集、处置应急预案,同时实施演练。
第十八条 学校对主动收集、严格管理、安全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