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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实验用药品试剂、低值耗材管理暂行规定
日期:2018-11-0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的环境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实验用药品试剂、低值耗材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此规定。

第二条 实验用药品试剂包括一般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两类。危险化学品种类参照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低值耗材是指实验使用后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燃料、气体、实验小动物、生物制剂等)和不够固定资产标准能独立使用的实验用品(如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具体标准参照《陕西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 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 实验用药品试剂及低值耗材属于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逐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按照“谁购买、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是实验用药品试剂、低值耗材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用药品试剂、低值耗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是实验用药品试剂、低值耗材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实验药品试剂及低值耗材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中心)应将实验用药品试剂、低值耗材的管理纳入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做好购买、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购置登记

第七条 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购买须办理审批手续。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实行计划使用原则,在购置前须经学校和公安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公安部门备案的供货商处购买。

第八条 实验动物的购买和使用应按照《陕西省动物管理办法》执行。各使用单位须具备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生产实验动物须具备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购买的实验动物应具备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且遗传背景明确。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实验用特种动植物在购置前须在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药品试剂、低值耗材的购买须严格遵守学校有关采购的管理制度,确保使用安全,按需购买,不得大量囤积。

第十条 实验用药品试剂及低值耗材购置后,购置人须在学校实验药品试剂耗材管理系统中以发票为单位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章 消耗与处置

第十一条 实验用药品试剂、低值耗材实际使用消耗时,使用人应记录使用或消耗情况,在学校实验药品试剂耗材管理系统中进行核减,做到有案可查。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须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对实验药品试剂、低值耗材实物进行盘查,及时掌握实验药品试剂、低值耗材的库存及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处置实验废弃物必须交由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处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剧毒(易制毒)危险品的回收、销毁应向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批同意后交由环保部门指定的专业单位进行统一回收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动物尸体及其他动物实验相关废弃物,应按规定保存,集中送往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感染或放射接种的动物应严格按照规范处置,防止污染物蔓延。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具体负责实验用药品试剂、耗材的使用和储存。药品试剂应有序分类放置于药品柜内,易泄露、易挥发的试剂应存放在具有通风、吸附功能的试剂柜内。

第十七条 实验用气体一般储存于气体钢瓶内,各学院(中心)须设专门管理人员监督和管理气瓶,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气瓶须有醒目标志、压力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母要旋紧,防止泄漏。

第十八条 各学院(中心)具体负责科研、教学用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实验动物须由专人管理,并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各项安全防控应急预案,确保全过程安全。

第十九条 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元器件、零配件等实验用品,要由专人负责归类存放,并做好常规性维护和保养工作。对完成阶段性实验任务的实验用品应及时整理并入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附属单位的实验用药品试剂、低值耗材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6年12月2日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自2017年元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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